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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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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11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使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工作的特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学部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及审批制度。学部每年向院党组全面报告1次工作,内容包括学部重大事项、重点部署的咨询及学术项目等。学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划,制定五年工作规划纲要,报学部主席团和院党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以下简称“院士大会”)是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学部常设领导机构,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代表学部主席团领导学部工作。 

  第四条  学部现设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地学部、信息技术科学部、技术科学部等6个学部,各学部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五条  学部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学部学术与出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与出版委”)以及学部科学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普与教育委”),负责领导学部的咨询评议、科学道德建设、学术工作、科学普及和科学教育等工作。专门委员会由各常委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部聘请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为学部主席团顾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设立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常委会会议、咨委会会议、道德委员会会议、学术与出版委会议以及科普与教育委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八条院士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由学部主席团主持,全体院士出席,邀请外籍院士出席。大会工作方案及主题由学部主席团和院党组审定。会议议题和文件由执委会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提出,学部主席团会议审定。会议决议(或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和顾问、全体院士以及中国科学院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学部主席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执行主席主持,学部主席团成员出席,秘书长列席,学部主席团顾问应邀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提出,执行主席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和顾问、全体院士以及中国科学院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 

  第十条执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执行主席主持,执委会成员出席,秘书长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提出,执行主席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以及常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本学部全体院士出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学部办公室提出,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会议决议(或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以及本学部全体院士。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常委会委员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学部办公室提出,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以及本学部全体院士。 

  第十三条咨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咨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咨委会成员出席,咨委会顾问和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咨委会办事机构提出,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咨委会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咨委会成员和顾问、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院士。 

  第十四条道德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道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道德委员会成员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道德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道德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道德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院士。 

  第十五条学术与出版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学术与出版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术与出版委成员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学术与出版委办事机构提出,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学术与出版委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学术与出版委成员、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院士。 

  第十六条 科普与教育委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科普与教育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科普与教育委成员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文件和会议纪要由科普与教育委办事机构提出,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科普与教育委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学部主席团成员、科普与教育委成员、常委会委员及有关院士。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可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副主任出席,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各种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增加会议次数(学部全体院士会议需执行主席批准)。 

  上述各种会议由学部工作机构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整理纪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除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以及学部主席团会议、执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学部工作小组会议,出席人数超过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须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主席团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修改议案,须经学部主席团及其执委会提出,也可由2个常委会或1个专门委员会或30位以上院士联名提出书面建议,报学部主席团审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是学部主席团及其执委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工作局的具体工作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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