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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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第5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关于“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与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在科学技术咨询评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与规范咨询评议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院士应积极承担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咨询评议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坚持科学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咨询评议的科学性,使咨询评议意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四条 学部主席团下设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负责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咨询评议工作的范围
1. 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决策;
2. 部门、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3. 国家重要学术机构的科研方向和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
第六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来源
1. 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
2. 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
3. 学部主席团及其专门委员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的咨询评议项目;
4. 院士建议组织开展的咨询评议项目。
第七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立项
1. 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以委托文件或领导人批示为依据,由咨委会立项;
2. 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以委托文件为依据,经咨委会批准后立项;
3. 学部主席团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咨询评议项目,以会议纪要为依据,由相关委员会立项;
4. 院士建议的咨询评议项目,由所在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立项,报咨委会备案;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建议其在咨委会审议立项;
5. 咨委会提出的,以及常委会向咨委会建议的重大咨询评议项目,经咨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程序立项;
6. 咨询评议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与专家的意见,由学部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实施分类管理;
7. 院士建议的咨询评议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八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1. 所有咨询评议项目均需按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2. 各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组实施其批准立项的咨询评议项目;
3. 常委会建议咨委会立项的重大咨询评议项目由常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组实施;
4. 项目组负责人由院士担任,成员由院士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组设立学术秘书,协助承担相关工作;
5. 学部咨询工作应建立与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任务、院科技智库理事会重大项目以及院先导科技专项等工作的协作机制。
第九条 咨询评议报告的提交
为提升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时效性,鼓励项目组随时就阶段性成果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咨询评议报告。
第十条 咨询评议报告的审议与报送
1. 各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项目,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需以中国科学院名义报送的,应报咨委会进行审议;
2. 对已完成的咨询评议报告,常委会和咨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3. 咨委会对咨询评议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确定报送部门;
4. 咨询评议报告的上报按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咨询评议工作的保密与回避
1. 咨询评议工作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 在咨询评议过程中应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二条 咨询评议报告的宣传与出版
1. 采取多种形式,让公众了解学部的咨询评议工作;
2. 在不涉密的前提下,由学部工作机构以各种形式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委托咨询报告的公开发布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十三条 咨询评议工作的经费
1. 咨委会统筹学部咨询评议活动经费的年度预算;
2. 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
3. 各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咨询评议项目所需经费,由学部咨询评议活动经费支付,经费额度由学部工作机构审核确定;
4. 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学部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部工作局咨询与科普教育处为咨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部咨询评议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咨委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术语或名词随《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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